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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五十五条 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和农民私营企业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以前使用的,如土地利用合理,并经过适当补偿的,可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后,未经批准使用的土地,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六条 农村居民和按有关规定可以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其他个人,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前已使用的宅基地,原则上按实际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确定土地使用权。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后未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七条 凡符合当地政府分户规定而未分户建房的农村居民,其现有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八条 通过合法继承房产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其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九条 非农业户口和外迁的农村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按房屋产权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条 购买房屋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以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一条 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收回。
  第六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面积标准重新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四条 农民集体经批准以集体土地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企业,进行农业开发的,确定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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