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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四十五条 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经批准或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 《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或者根据最后一次划拨、征用文件确定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后的,须商被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单位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七条 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建房屋的,根据批准文件、合建协议或投资数额确定土地使用权。但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土地管理法》公布后合建的,必须经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或补办出让手续)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出租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不变。
  第四十九条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国家将土地使用权直接租赁给股份制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
  第五十条 企业破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依法处置,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受让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一条 法人之间合并(兼并),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也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二条 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确定临时土地使用权,期满收回。

第五章 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三条 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个人现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凡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具备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并与使用现状相符的,予以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联营或股份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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