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确定土地
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浙土发[1997]95号)
各市(地)、县(市、区)土地管理局:
1990年10月,根据有关规定,我局制订了《
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
《意见》),对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促进土地登记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需要对
《意见》加以充实和完善。为此,我局在总结各地确权实践的基础上,根据
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对
《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浙江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
《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六日
浙江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加强土地权属管理,依法进行土地登记,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或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机关。
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