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促进创新创业的投资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成立创业投资机构,建立以政府投入引导民间投资的机制。鼓励国际创业投资机构来京开展业务。大力引进和培养创业投资管理人才。充分发挥在京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的作用,为创业投资退出创造条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到境内外创业板块上市发行股票。
15.鼓励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落实北京市《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1999]74号),鼓励境内外人士携带高新技术成果来京创办企业。
制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评定办法。对在本市转化的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的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项目风险和知识产权状况等进行分析和评定。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立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提供“一站式”服务。对于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今后将不再经任何部门审批,可直接到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允许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兼职创业。允许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企业兼职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鼓励科技人员自主创业。对初始注册资本不足的企业,可以采取注册资本担保方式进行登记注册。以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持有者,注册资本可分步到位。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放宽。
16.采取有效措施,凝聚创新创业人才
落实吸引、激励人才的各项政策,加强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等急需的高素质科技和管理人才的开发和引进,为境内外人才来京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进一步改革现行职称评聘制度。对科研机构内部的职务结构比例,政府人事主管部门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由科研机构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全面推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实行评聘分开,自主聘任。鼓励科技人员竞争上岗,受聘人员所取得的岗位职务和相应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
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为留学人员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市科技行政部门,在科技三项经费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留学人员回国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或携带高新技术成果和项目来我市转化和创业。
要发展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为科技人员的知识更新提供服务。
17.加强国际合作,引进国外智力
建立专项资金,支持本市创新重点领域、项目的国际科技合作;吸引跨国公司、和境外各类经济、科技组织和个人在京投资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本市科研机构和企业到世界创新活跃地区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组织实施“
科技兴贸行动计划”,推动技术及其产品的出口。对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凡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自产的产品和技术可供出口的,均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