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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意见

  四、采取有效措施,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政策环境
  12.实行财政扶持政策
  各级财政的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鼓励在京的企业、科研机构、设计单位、高等学校申请承担国家和市级财政支持的科技开发项目。市级科技计划对科技项目的资助实行课题制,推行项目招投标和中介评估制度。通过科技计划,对经认定的重点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项目或进口替代产品的研究开发项目,给予10%--30%的研究开发经费补贴。促进北京地区仪器设备的协作共用等,为技术创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
  市政府设立的技术创新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作为种子资金,用于支持创业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选定50--80个创业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金额的资助。
  制定支持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通过预算控制和招投标等方式,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列入本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的技术、产品和设备。
  发展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凡经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的技术交易市场,三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市、区(县)财政予以全额返还。
  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创业孵化基地,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三年内由市、区(县)财政予以全额返还。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当年缴纳的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的房产税,自1999年起五年内,由区(县)财政予以返还。
  13.运用税收杠杆,促进技术创新
  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经批准,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加快信息设备、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的折旧速度。
  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进口国内没有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鼓励企业引进高新技术并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对企业购买国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财税部门批准,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
  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4.改善金融服务,培育资本市场
  鼓励实行多种形式支持创新创业的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市场化的资信评估机构;在科技企业中推行主办银行制度,通过签订银企合作协议,建立和完善企业授权授信制度;不断增加科技信贷比重,对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替代进口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应给予重点信贷支持。
  加强对创新创业的小额科技信贷。大力发展市、区(县)两级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在担保体系范围内,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型科技企业要优先给予贷款;政府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给予贴息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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