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各部门要树立正确的经济工作指导思想,制定既积极又切合实际的发展计划,切忌盲目攀比和追求不切实际的高指标,避免高指标导致浮夸风。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科学地推行干部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应当切实可行,考核指标应以效益指标为主。有关部门要对签订的各种目标责任状进行全面清理,取消那些不切实际、形式主义的评比达标活动。按照国家关于经济发展指标是指导性、预测性的要求,切实清理和纠正在实际考核工作中存在的盲目追求高指标,且层层加码的错误做法。
三、加强统计机构和统计执法检查队伍的建设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已经撤并的要尽快恢复并独立设置。乡镇人民政府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员。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健全统计执法队伍。当前,有条件的市、县(市、区)统计机构可逐步设立执法队,或在相关内设机构加挂统计执法队的牌子,为有效制止统计违法行为,开展经常性统计执法检查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四、严肃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统计执法检查。要重点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重点抽查。各级统计、监察部门要通力合作,扎扎实实地抓好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于那些为了骗取荣誉和经济利益而弄虚作假的大案、要案,要坚决查处。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地区、部门、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要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并通报批评。
五、加强对基本统计调查单位的法制化管理,建立科学的统计工作管理体制
要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做好对基本统计调查单位的登记工作和年度检验工作,切实解决由于统计调查单位配合程度下降,不履行国家统计调查义务,造成统计覆盖面逐渐减小,主要统计指标数据不全的问题。县以上各级统计部门在统计登记和年检中收取的工本费,要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增加基本统计调查单位的负担。
六、加快统计制度改革,认真抓好统计数据质量的综合治理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快统计制度改革的步伐,积极推进对规模以下的工业、商业企业的抽样调查,排除人为因素,增强抗干扰的能力。要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逐级审核、评估控制制度,特别要加强对上报的国内生产总值及有关专业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和监控,提高准确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