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统计
数据真实准确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
(辽政办传[1999]107号 1999年12月3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努力探索和建立适应两个根本转变需要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计调查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从总体上保障了我省统计数据的真实和准确,为党委、政府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提供了统计依据。1998年2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办发[1998]7号)下发后,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于1999年1月11日下发了《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辽委发[1999]3号),对贯彻中办发[1998]7号文件,加强对地区或部门经济发展和政绩考核工作的科学管理;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加强统计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作了全面部署。1999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一些地方重要统计数据失实问题通报的通知》(国办发[1999]45号)下发后,省政府十分重视,当即印发全省县以上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统计数据失实问题,采取了一系列解决措施,各级统计部门开展了统计执法检查,情况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据调查了解,国办发[1999]45号文件中指出的问题,在我省的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地方和单位问题还相当严重。为全面贯彻中办发[1998]7号、国办发[1999]45号和辽委发[1999]3号文件精神,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问题的认识
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端正党风政风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
统计法》、《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和中办发[1998]7号、国办发[1999]45号以及辽委发[1999]3号文件,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重要意义,提高在统计上反对弄虚作假的自觉性,坚决纠正和制止干预和妨碍统计部门及统计人员独立客观地上报统计数据的行为。
二、改进和规范对地区或部门经济发展和干部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