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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
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黑国税发[1999]115号 1999年12月17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原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作废,以日前印发的为准(见附件)。省局曾以黑国税发[1999]160号文件转发了原国税发[1999]172号文件。现就黑国税发[1999]160号文件执行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黑国税发[1999]160号文件中所附的国税发[1999]172号文件作废,以本通知中所附的国税发[1999]172号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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