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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制定《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制定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1999]236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固原地区、各市、县(区)物价、财政局,宁夏新闻出版局:
  为加强出版物经营管理,建立有序的出版物市场,发展和繁荣出版事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1997年第210号令)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印刷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宁政发(1998)82号)精神,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凡在我区从事书报刊发行和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应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申请,经审核报批,发给经营许可证;从事报刊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市、县(区)受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委托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发给经营许可证,并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备案。
  二、《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50元/套。包括铝合金框、正本内页、副本封皮、副本内页,申请表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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