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证书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
(浙价房[1999]474号 1999年12月15日)
台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土地使用证工本费收费标准问题的请示”(台价(1999)17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规定:“土地注册登记、发证收费,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用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经请示国家计委价格司,目前城镇居民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属于特制证书,收费标准按现行规定应为每证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