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强对涉侨工作的统筹协调
华侨华人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很强的工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涉侨工作,特别是贯彻党和国家侨务方针政策的统筹协调,主要是:参与制订涉侨政策和法规的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待重要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知名人士,需请当地政府领导接见的,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同级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批;各部门、各单位应华侨华人社团邀请的出访,审批部门应切实加强审核,把好审批关,必要时应事先征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省级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单位的涉侨宣传报道,应按照国务院侨办、中央外宣小组、外交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务院外事办、新闻出版署《关于涉及华侨、外籍华人宣传中若干规定的通知》[(91)侨宣字第030号]的要求,严格把关,在方针、政策等方面把握不准的,应主动征求侨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涉及重大问题及敏感问题,由侨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外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有关部门审定。编辑出版专门介绍华侨华人及其社团的图书、宣传制品(包括音像制品),由省侨办会同省新闻出版局实行归口管理。在国内发行的,由省侨办会同省新闻出版局等有关部门审批。涉及华侨华人学生夏(冬)令营及与海外华文学校间的交流活动,主办或接待单位须通报所在地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对重要的或来自敏感国家和地区华侨华人团队的接待工作,省侨办应征求上级有关部门意见;各地、各部门拟聘请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担任社会团体职务和荣誉职务(不含专业性、学术性职务)、授予荣誉称号的,应将被聘人的有关资料及拟任职务,送同级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四、进一步加强对侨务工作的领导
新形势下,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侨务工作的领导,真正把这项工作作为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党政主要领导,每年都应听取侨务工作的情况汇报,协调解决涉侨事务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侨务部门的建设,理顺工作关系,帮助侨务部门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为开展侨务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要加强侨务干部队伍的建设,选派优秀干部充实侨务部门,保持侨务干部队伍的稳定。侨务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干部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侨务干部队伍,为实现我省跨世纪宏伟目标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