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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
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9]695号 1999年12月6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江西省邮电管理局及所属各电信局199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在北京市汇总缴纳。
 江西省邮电管理局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由省国家税务局具体确定。
 江西省邮电管理局及所属各电信局所属的非电信企业,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局对实行汇总纳税电信企业的所得税实行就地监管到地、市级电信企业,并实行同级监管。江西省邮电管理局本级及汇总的企业所得税由省国家税务局监管;江西省邮电管理局直属汇总纳税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由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监管;各地、市电信局及其属汇总纳税企业由所在地、市国家税务局进行监管。地、市国家税务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 委托一个分局负责地、市级电信企业的日常监管。
  三、各电信企业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收入、成本、费用,按照税法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的口径、金额要与企业的报表一致,且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同时附报会计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 的有关资料。
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按季和按年报送。季度终了后,地、市电信企业在20日内向监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江西省邮电管理局在30日内向省国家税务局申报。在季度申报时,对涉及全年计算的有关项目可不进行纳税调整,直接按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填写。
 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实行逐级汇总纳税申报制度。年度终了后,地、市电信企业在2个月内向监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江西省邮电管理局在3个月内将局本级和全辖汇总分别向省国税务局申报,并附所属企业经监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确认的纳税申报表和纳税项目调整表。
 为便于年度监管检查,县、市电信局在向地、市电信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时,向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等有关附表,经审核盖章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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