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新乡市城市地下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豫价房字[1999]318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新乡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新价房字[1999]235号)收悉。
鉴于你市因城市地下水资源费标准偏低,与不断调整的自来水价格比价极不合理,导致城市地下水乱开滥采严重,造成了水位下降,地面下沉,水质恶化等一系列恶果。为保证城市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保证城市居民身体健康,经研究,同意你市较大幅度地调整城市地下水资源费收费标准,具体批复如下:
一、城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现行的0.10元/立方米调整为0.30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