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方面,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可按6%征收增值税。对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按一定比例在计税所得额中扣除。对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服务于企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的所得暂免所得税。对外国企业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高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可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对《决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扶持政策要用好用足。
(十一)实施金融扶持政策。金融机构要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努力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确保新增科技贷款增幅高于贷款总量的增幅。对技术含量高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国家重点工程所需大额贷款可以发放银团贷款。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家利率政策的范围内,采取利率优惠政策。支持科技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改组上市等途径进行融资。对科技含量高的三资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在贷款担保、贷款额度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积极争取国外银团和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来我省投资重大高新技术项目。
(十二)实施科研机构转为企业的扶持政策。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的,可将原科研机构名称作为企业名称;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可继续以原科研机构名称从事科技开发等业务活动,享有自营进出口权。从2000年起,在5年过渡期内免征资产占用费、企业所得税,免征其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使用税。对组建企业集团的,工商部门采取特事特办的方法给予积极支持。经批准改组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在改组中对本单位职工集体、合伙买断全部或部分国有资产的,给予一次性优惠,也可从净资产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安置费,用于抵减买断费用。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开发应用型科研机构减拨的事业费,从2000年起全部转作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其高新技术产品或工程技术为目标的应用开发研究。各级财政部门视改革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体制改革专项经费,主要用作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的启动费,但最多不超过2年。科研机构在转制前及转制过渡期内离退休人员仍执行现行科研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政策。转制后的在职人员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2005年起,单位和职工按规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制前的部分视同已缴纳。其中转制前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按法定年龄退休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的,采用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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