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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高新技术开发区、园、角的基本建设要纳入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上项目要高起点,符合规模经济的要求,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各开发区要突出重点,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高新技术主导产业,对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起到龙头示范作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为高新技术成果、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提供场所。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管理开发区行政、经济和社会发展事务。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包括用地、引资、信贷等方面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高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股权投入、风险贷款和贷款担保等。
  (八)放手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到2005年,全省民营科技企业的户数发展到5000户,技工贸总收入实现200亿元,利税20亿元,比1999年翻一番。
  支持民营科技企业通过联营、兼并、租赁、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资产的优化重组。民营科技企业购买、兼并、租赁、承包国有企业,在所得税返还、挂帐停息、付款期限、评估收费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样政策。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可以支持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平等参与各级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竞标,可以采用股份期权等形式,调动有创新能力的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积极性。
  (九)大力发展社会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全省信息体系建设,尽快形成有我省特色的信息支撑环境。突出抓好黑龙江信息港、政府上网工程以及粮油、木材、煤炭、房地产、科技、人才等十大网络市场建设,加大在全球发布信息的能力。组建哈工大远程加工中心,促进我省虚拟制造技术的形成和发展。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上网。进行信息交流,开展电子商务。筹办中外合作或股份制“企业管理公司”。鼓励省、市、县创建各种技术服务、评估、信息咨询、农业推广、技术经纪等科技服务与中介机构,努力实现科技服务与中介机构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
  三、努力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政策环境
  (十)实施财税扶持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资金扶持力度。省、市都要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从1999年开始到“十五”期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本金投入、无息借款和贷款贴息;同时要保证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到2000年,省级科技三项经费要达到省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2%。“十五”期间,省、市、县财政要保证每年科技三项费和省自然科学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政府用于支持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各类专项资金要集中使用,防止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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