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计划地开展
行政复议法的培训工作
行政复议法不仅对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作了重大改革,而且还全面规范了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行为。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采取分级负责、集中培训的方式,有计划地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进行
行政复议法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区直单位的领导和各地、市、县的领导要积极参加依法治桂领导小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种形式的
行政复议法讲座和培训。
三、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并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在2000年1月31日前对制定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废止,该修改的修改,从源头上堵住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统计制度、违反
行政复议法的行政处分建议制度等。对属于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负责转送的行政机关应及时正确地转送给有复议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信访事件,各级信访部门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向有复议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出发,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积极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属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撤销,属于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纠正。同时,要在政府的领导下承担对
行政复议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
行政复议法的,要依法提出处理建议;接受建议的政府或行政监察部门必须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告知提出建议的法制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