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桂政发[1999]104号 1999年12月21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为了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办事,从严治政,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如何贯彻
行政复议法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认真部署,切实抓好
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一项重要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贯彻执行
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性,带头学习
行政复议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严格执行
行政复议法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自觉地把行政复议工作当作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摆上议事日程。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提出学习、宣传的具体方案,与依法治桂办公室共同做好
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的要求,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宣传
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常识、行政复议便民利民的程序以及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典型案例,使
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制度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新闻媒体应积极配合,营造依法行政、依法解决行政复议的法制氛围,使人民群众敢于、善于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