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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整顿方案提出,对符合条件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可转制组建证券经纪公司。对照国家的要求,我省长春市财政证券公司初步具备转制为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条件。长春市要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按照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财债字[1999]225号文件要求进行申报,并与财政部门办理脱钩手续。转制后,原机构债权债务、资产、人员由新机构承担。其遗留的凭证式国债兑付业务,交由当地财政综合计划部门办理,或由财政部门委托新机构办理。
  三、区别情况,加快机构撤销工作步伐
  按照国家整顿方案,我省除长春市财政证券公司符合国家转制条件外,其他财政国债中介机构一律应予撤销(名单附后)。我省各地机构的撤销工作,由同级政府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地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要区别各地、各机构的具体情况分步进行,条件具备一个,撤销一个。对条件较好的机构,要在2000年底以前于以撤销。对债权债务较大、暂时难以撤销的机构,也要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在2001年上半年完成撤销工作。
  机构撤销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财债字[1999]210号文件要求办理。机构撤销后,原机构的各类凭证、帐目、印鉴等,要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原机构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债提前兑取、到期兑付和其他未到期国债的提券、兑付等遗留业务,交由同级财政的综合计划部门负责继续办理,或由财政部门委托新机构办理;无记名国债常年兑付业务,交由当地银行部门指定网点办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原机构应付未兑的已到期国债,应在机构撤销前主动通知当事人领取完毕;原机构的债权债务和各类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接管和处置(实行财政市管县体制后,按新体制执行);原机构工作人员,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安置和派遣。已撤销机构的市县,也要在本次整顿工作中,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业务移交手续,做好善后工作。
  四、加强管理,确保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各部门在整顿中,要相互支持,加强管理,确保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财政、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有关金融机构从事国债常年兑付业务,维护国债信誉。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坚决制止和查办各种非法金融活动。要高度重视债权债务问题,明确责任,加大证券回购债务的清欠力度,做好风险防范工作,防止出现支付危机。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撤销机构的资产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妥善安置和派遣原机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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