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制定的
《吉林省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9]4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吉林省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52号)精神,按照
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0号)和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25号)要求,特制定我省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对整顿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时间安排,本着“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整顿原则,我省将进一步加快整顿工作步伐,力争在2001年上半年完成全省的整顿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落实责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我省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负责本地区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的整顿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务于2000年3月31日前将实施办法逐级报市、州财政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州、县政府要对当地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的资产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重点是核查各机构的往来帐务、确定债权债务,盘点各类资产,清点、登记和封存各种重要凭证。要立即停办凭证式国债二次卖出业务。要尽快地摸清各自家底,为业务移交做好准备,为转制撤销工作打好基础。
二、创造条件,积极推动机构转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