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味精(素)、肠衣业用盐价格
和白山食盐批发部价区的批复
(吉省价生活字[1999]106号 1999年12月20日)
省盐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拟调整生产味精(素)、肠衣业用盐价格和白山批发价区的请示》(吉盐局政字(1999)5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调整味精(素)、肠衣业用盐价格
我省现行味精(素)、肠衣业用盐价格执行“其它工业用盐(非碘)批发价格”,根据中国轻工业总会盐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对盐违法案件问题请示的复函》(中盐政(1996)024号)和《关于加强肠衣盐管理的通知》(中盐运(1996)092号)文件规定,并经请示国家有关部门答复,味精(素)肠衣业用盐属于食品加工用盐,应纳入食盐管理。据此,将我省味精(素)、肠衣业用盐价格改按食品工业用盐(加碘)批发价格执行。同时,对用盐企业根据生产实际,不需要加碘盐的,必须相应扣除加碘费用每吨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