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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教委、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吉林省全面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保证措施
  (一)资金保障。
  实施劳动预备制度所需资金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多渠道筹措。
  1.各级政府应根据财力可能适当增加用于职业培训的经费。每年财政安排的就业经费中用于城镇青年就业技术训练的就业训练费,可用于劳动预备制度培训。
  2.对参加劳动预备制人员收取培训费,按省财政、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3.对用人单位收取培训费。用人单位委托培训机构进行的定向培训,其培训费用可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4.鼓励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创收,补充培训经费。
  (二)政策扶持。
  1.参加劳动预备制的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原则上实行免试入学,需要经过文化考核和能力测试的,由各类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对参加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在报考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通过相应的课程学习及资格考试,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对确属生活困难的,可缓交或减免学费;对参加勤工俭学和社区服务以及在用人单位试工者,可给予一定的补助;学习成绩优秀者,给予适当奖励。
  2.对经过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预备制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应按达到的技能水平实现工资待遇,其中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经人事部门考核取得技术等级的也应按其达到的技能水平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3.各类职业学校开办的承担生产实习和勤工俭学任务的实习基地,凡是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的减免税政策。
  (三)就业准入控制。
  1.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或学习期满,要参加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就业。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就业时必须取得培训机构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从事国家、省及行业特殊规定职业(工种)的,还必须在取得培训机构颁发的毕(结)业证书的同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
  2.对未经过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或虽经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但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不得介绍、招收就业上岗。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且当地培训机构末开展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经劳动部门批准后,可允许企业先招收后培训,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再上岗。
  3.对招收、录用未经过职业培训学习或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对无故推荐未经过职业培训学习或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就业的职业介绍机构,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法查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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