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收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收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问题的批复
(桂价工字[1999]482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
天峨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收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同意你县随电费收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收取范围是工业动力用电,收取标准按自治区电网执行的目录电价的8%。新电加价部分不作为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计费基础。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