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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收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收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问题的批复
(桂价工字[1999]482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


天峨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收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同意你县随电费收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收取范围是工业动力用电,收取标准按自治区电网执行的目录电价的8%。新电加价部分不作为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计费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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