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旧机动车辆交易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价(经)发[1999]222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行署物价局:
旧机动车辆交易是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多方面的特殊商品流通行业。为了加强旧机动车辆流通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收费行为,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设立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经审批后才能建立旧机动车辆交易中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开办旧机动车辆交易中心。
二、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行署旧机动车辆交易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但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夏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经)发(1998)43号)规定的标准。如确须突破,必须向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才能执行。其他市、县物价管理部门无权审批旧机动车辆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