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年度监管检查,县、市移动通信公司在向地、市移动通信公司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时,应向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等有关附表,经审核盖章后上报。
四、各移动通信公司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应以税法规定为依据。税法有明确规定或有规定标准的,按税法规定执行;税法尚未确定的,可参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或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税法或财务制度的统一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五、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经监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一份留存,二份交与企业。各移动通信公司收到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签字盖章确认的纳税申报表后,一份留存,一份报上一级汇总单位。
季度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监管国家税务机关和企业各留存一份。
六、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江西移动通信公司应在6月底前将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主管国税机关确认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送达省国家税务局,再由省国家税务局出具反馈单给各地、市移动通信公司。纳税反馈单作为国税机关就地监管检查的依据。
年度终了6个月后不能向监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情况反馈单的,监管国家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并依据税收法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地征税。
七、为便于税收管理,江西移动通信公司应及时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核定的工效挂钩方案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其向下属公司实施的工效挂钩方案报省国家税务局认可。各移动通信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在江西移动通信公司核定数额以内的,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超过部分就作纳税调整。
八、移动通信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监管检查,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布置。
九、江西移动通信公司及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按照赣国税发[1999]693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