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
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9]704号 1999年12月8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江西移动通信公司及所属各公司1999年、200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汇总缴纳。
江西移动通信公司及所属各公司所属的非电信企业和非100%投资管理的电信企业,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局对实行汇总纳税移动通信企业的所得税实行就地监管到地、市级公司,并实行同级监管,江西移动通信公司本级及全辖汇总的企业所得税由省国家税务局监管、江西省移动通信公司直属汇总纳税企业应缴纳的所得税由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监管,各地、市移动通信公司及直属汇总纳税企业由所在地地、市国家税务局进行监管。地、市国家税务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一个分局负责地、市级公司的日常监管。
三、各移动通信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收入、成本、费用,按照税法规定填报《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的口径、金额要与企业的报表一致,且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同时附报会计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资料。
《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按委和按年报送。委度终了后,地、市移动通信公司在20日内向监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江西移动通信公司在30日内向省国家税务局申报。在季度申报时,对涉及全年计算的有关项目可不进行纳税调整,直接按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填写。
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实行逐级汇总纳税的申报制度。年度终了后,地、市移动通信公司在二个月内向监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江西移动通信公司在三个月内就公司本级和全辖汇总分别向省国家税务局申报,并附直属企业和各地、市移动通信公司经监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确认后的纳税申报表和纳税项目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