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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天津利顺德大饭店收取市区县电话费的批复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天津
利顺德大饭店收取市区县电话费的批复
(津价费[1999]960号)


天津利顺德大饭店:
  你单位《关于我饭店收取市区县电话费的申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宾馆、饭店、招待所、商业写字楼代办电信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470号)和天津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宾馆、饭店、招待所、商业写字楼代办电信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价费(1998)226号)的规定,经对你单位的电话计费系统和服务方式考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饭店旅客在客房拨打通往本市各区、县的电话时,允许向其收取电话费并可加收不超过15%的服务费。在收费过程中须严格按照上述两个《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旅客使用电话,在主叫方和被叫方均接通电话后方可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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