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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212号 1999年12月21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4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999年度凡纳入省农垦总局财务决算内的企事业单位,均以省农垦总局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从2000年度开始,省农垦总局所属的九三、北安分局以分局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以省农垦总局和分局分别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均按纳入省农垦总局和分局财务决算内的企事业单位掌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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