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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哈尔滨铁路土地管理局《关于在我局执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请示》的复函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关于对哈尔滨铁路土地管理局《关于在我局执行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请示》的复函
(黑土计[1999]第154号 1999年12月15日)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哈尔滨铁路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我局执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请示》(哈铁地(1999)24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为了用法律及经济手段加强铁路用地管理,确保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使铁路运输更好地为我省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同意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哈尔滨铁路土地管理局、分局,参照省土地管理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土地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黑土计(1995)第47号)规定,对哈尔滨铁路局(黑龙江省境内)铁路用地范围内的各种临时用地,包括在批准建设用地以外的临建工程、材料堆放用地、仓储用地、商业饮服、住宅(不包括铁路路内职工住宅)、客货用地、铁路专用线以及其它原因不能批准长久性占用的铁路用地等,征收临时占地土地管理费。具体征收标准,执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款,即:临时占地,按基本建设征收土地管理费标准的50%逐年收取土地管理费,土地归还后停止收费。
  二、凡是临时占用铁路用地,经铁路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铁路两侧用于农村耕种的免收临时占地费,对学校、福利院、孤儿院、残疾人企业、教学、寺庙、军事、公安、居民委等非经营性用地也要免收临时占地费。
  三、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哈尔滨铁路土地管理局、分局,收取的土地管理费的管理,由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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