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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成品油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
(渝价[1999]676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高新开发区物价办:
  今年11月初以来,我市辖区内部分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以各种理由不执行国家指导价,成品油价格秩序混乱,一天几涨,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社会不安定因素,按市政府的要求,各级物价部门应立即集中力量,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认真检查。现将检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间段为从1999年11月5日开始至今。
  二、检查处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计电(1999)104号《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和渝价(1999)567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三、检查的内容:
  (一)擅自提高批发价格和变相提高批发价格的;
  (二)突破国家规定零售价格的。
  四、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原则:
  (一)对突破国家规定价格的,责令立即纠正,并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二)零售企业能提供批发环节价格违法证据的,要进行取证,各区、县(市)应依法处理相关批发企业,责令退还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涉及市级以上企业的报市物价局由市局依法责令批发企业退给零售企业非法收入并予以处罚;
  (三)市物价局将集中力量检查批发环节提高价格和囤积居奇的价格违法行为。
  五、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学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依法行政;
  (二)对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市物价局汇报;
  (三)主动与新闻、工商等部门联系,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合力,制止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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