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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
调整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字[1999]74号 1999年12月14日)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农垦物价局:
  为了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保证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颁发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财(1990)1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河道采砂管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向河道主管部门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二、河道采砂管理收费标准:
  (一)砂石土料:混合砂石土和土料每立方米1.80元;加工砂每立方米2.00元;河流石每立方米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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