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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厦门海沧大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站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立
厦门海沧大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站的批复
(闽政办[1999]236号 1999年12月15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厦门海沧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厦府(1999)086号)文悉。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厦门海沧大桥建成通车后,设立车辆通行费征收站。鉴于海沧大桥资产已注入上市公司,其收费权经营期限确定为30年,(从厦门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算起)。海沧大桥车辆通行费的征收标准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交通厅会同省物委、省财政厅审定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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