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
(桂办发[1999]74号 1999年12月21日)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9号)下发以来,我区清理整顿“小金库”工作得到了加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有一些部门和单位不顾中央和自治区的三令五申,从部门和单位的小团体利益出发,私设“小金库”,搞公款私存。这不仅造成国家和单位收入流失,扰乱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而且容易诱发和滋生腐败现象,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为进一步加强财经纪律,严肃法纪,促进党风和廉政建设,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今冬明春对部门和单位私设的“小金库”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户或未纳入财政预算和预算外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于“小金库”,都要列入这次清理检查的范围。对1995年以来“小金库”各项收支数额,要进行重点清查。
二、清理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采取单位自查自纠和抽调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重点清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治区直属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尤其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整个清查工作从1999年12月中旬开始至2000年3月底结束。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天内为单位自查自纠阶段,随后转入重点检查阶段和处理阶段。
三、有关政策规定
(一)对清查出来的“小金库”资金,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凡自清自查出来的资金,要如数转入本单位财务帐内,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补缴各项应纳税款或全额上缴财政;重点检查出来的“小金库”资金,除按规定调整帐目、补缴各项税款或全额上缴财政外,还要处以相当于查出该单位“小金库”资金数额一至二倍的罚款。对不按规定补缴各项应纳税款或全额上缴财政的,由财政部门扣减其财政拨款。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坚决纠正财经执法执纪不严的现象。这次清查要把处理事与处理责任人结合起来,彻底改变对财经违法违纪案件的主要责任人处罚不力、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对事不对人”的做法。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又不自查自纠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是党员的,按照《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发(1997)7号),党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并按《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行政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处以相当于本人1至3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不是党员的,按《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凡涉嫌犯罪的,按照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