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用公费购置和使用小灵通(PAS手机)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禁止用公费购置和使用小灵通(PAS手机)的通知
(浙委办发[1999]63号)


各市(地)、县(市、区)委,各市(地)层(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费购置和使用通讯工具的管理,根据中纪委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就禁止用公费购置和使用小灵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一律不准用公费购置小灵通及报销话费。
  (二)私人购置的小灵通不得与公费电话同号使用。
  (三)已用公费购置的小灵通,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按不低于市场价(包括购机费、入网费)50%的价格,一次性折价处理给个人或向社会拍卖。
  (四)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管理,电信部门不得办理公费购置小灵通的手续,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进行处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