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人责任
1、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地点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严禁违法、违纪审批。
2、如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必须当场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如申办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办理程序一次性告知申办对象。
3、及时向申办对象告知办理结果。如申办对象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的,必须明确答复,并说明理由。
4、不得接受申办对象的礼物、宴请等。
5、文明服务,做到着装整洁、语言文明、行为规范,耐心、细致、周全地回答申办对象提出的问题。
二、行政审批的监督
(一)市政府部门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制度,明确监督工作责任领导人、责任处室,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
(二)市政府部门必须制定行政审批行为的内部约束措施,建立重大审批事项集体决定制度。按照审批、监管分离原则将审批人员和监管人员分开,由监管人员对审批人员具体经办的审批事项实施监督。部门领导人对审批责任处室和具体经办人员的审批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
(三)市行政监察部门为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的监督职能机构,负责日常监督考核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单位,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市政府部门审批行为进行明查暗访,针对社会公众、申办对象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
(四)市行政监察部门和审批部门内部监督机构受理社会公众、申办对象对审批部门或行为人违反审批制度的投诉,并负责核实处理和按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对真名投诉的,必须及时答复并严格保密。
三、行政审批责任的追究
(一)市政府部门责任的追究
1、对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或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的,给予通报批评,不得评为市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2、未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或申办对象公开审批事项内容、依据、时限以及申办对象资格、条件的,或具备条件而未实行窗口式服务的,责令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
3、不按规定办理联合审批、前置审批事项的,或未落实审批事项监管措施的,或内部没有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的,限期整改;对屡教不改或多次发生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市政府部门领导人责任的追究
1、领导的部门对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在审批的,或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的,以对抗上级命令论处,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领导的部门责任不清,互相推诿,违规审批的,以玩忽职守论处,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