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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制度(试行)

宁波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制度(试行)
(1999年12月27日 市委办发[1999]179号)


  为规范市政府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行政审批行为,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宁波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审批责任的划分
  (一)市政府部门责任
  1、必须依据《宁波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确定的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实施审批。新增审批事项,必须为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每个审批事项的设立、调整和取消,应事先公告。
  2、推行政务公开,将每个审批事项内容、依据、时限,以及审批对象的资格、条件等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或申办对象公开,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操作程序。
  3、审批事项具备进入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条件的,必须纳入综合服务窗口,实行窗口式服务。涉及部门内部多个处室职能的,必须采取一门受理,一条龙服务。由几个审批部门联合组建的综合服务窗口,牵头部门要承担窗口建设和管理主要责任,其他部门需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工作。服务窗口必须设置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便民设施,做到环境整洁,服务规范。
  4、在部门内部,必须制定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审批责任处室和责任人,防止重复审批、多头审批。对技术性比较强的审批事项,应制定审批技术规范。
  5、对联合审批、前置审批事项,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并负责答复。主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应以适当方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相关部门必须协助主办部门工作。
  6、对保留的审批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须制定并落实严格的事后监管措施。对取消的审批事项,须提出并落实严格的事后监管措施。
  (二)市政府部门领导人责任
  1、部门行政首长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人对具体行政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
  2、审批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主办部门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如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的,主办部门行政首长应当主动及时与相关部门行政首长协调。如协调后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说明协调情况,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处理建议,并由主办部门行政首长签名,如实上报分管市长裁决。
  3、部门领导人应定期分析研究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情况,制定计划,进行责任分解和组织实施;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及时处理社会公众和申办对象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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