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加强乡镇企业法制建设,加大《
乡镇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促进、引导、保护和规范乡镇企业的发展,切实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和纠正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现象。乡镇企业要遵纪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履行各项义务,把乡镇企业的发展纳入仓法制化轨道。
19、乡镇企业对所在乡村要承担必要的支农建农义务,统一按企业税后利润不低于5%的比例向所在乡(镇)政府交纳支农建农金,其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农牧业科技进步和社会公益事业。除国家和自治区明文规定应收取的税费外,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增加乡镇企业的社会负担。
七、加强领导,强化服务,严格奖惩。
20、加快发展乡镇企业,是我区跨世纪农牧区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乡镇企业发展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各级党委的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乡镇企业的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积极推行发展乡镇企业目标责任制,把乡镇企业发展实绩作为县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全面推行发展乡镇企业定点帮扶责任制,自治区、地(市)、县党政部门要定点帮扶发展一批乡镇企业,力争3年初见成效。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作为政府的综合职能部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改善服务,强化对乡镇企业的政策引导、宏观协调和业务指导作用,切实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
21、强化服务。各级政府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制定规划、研究政策、提供服务为主的间接调控上来,不断强化协调、服务功能。在全会形成一个关心、支持、参与乡镇企业发展和为乡镇企业发展献计献策的良好氛围。
22、建立各级乡镇企业协会,增强乡镇企业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能力。积极培育信息咨询、技术引进、项目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其连接市场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
23、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凡经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为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有显著效益的乡镇企业,每年可从企业留利中提取5一10%,奖励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乡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可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对全区发展乡镇企业先进单位和为发展乡镇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自治区将通过考核给予奖励和表彰。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区人事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