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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规定

  4、以开放的观念、开明的姿态,欢迎国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到我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通过控股、参股或联营等形式兴办乡镇企业。充分发挥援藏优势,与对口支援省、市建立广泛的长期互惠互利的密切合作关系,把我区的资源、政策和市场优势与内地的技术、资金、管理和产品开发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围绕特色拳头产品的开发,注重培育出口创汇产品基地和外向型乡镇企业。
  5、将乡镇企业发展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与年度计划,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长远与近期的利益关系,依靠行业主力,依托社会力量,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加强协调,实现乡镇企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6、税收政策。在我区兴办的乡镇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依法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部分)按税收的归属去向,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按企业所缴纳税款,专项安排财政支出性扶持补贴,具体扶持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商自治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乡镇企业在农牧区从事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税收享受我区现行税制中对农牧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乡镇企业年数税款达到一定数额的,享受《关于扶持企业发展,培植骨干财源的若干暂行规定》(藏政办发[1997年]24号)各项优惠政策,由财政部门予以扶持。
  7、工商管理费。乡镇企业年经营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1%的标准征收;经营额超过50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计收工商管理费。
  8、信贷政策。金融部门按照有关金融政策,对乡镇企业在信贷、结算、利率、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便利,为乡镇企业营造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
  9、土地政策。乡镇企业所需土地在符合国家有关法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优先安排。投资兴办乡镇企业占用国有土地的,免征地方所得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项目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依照《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由政府征用后以优惠条件安排使用。利用“四荒”地兴办乡镇企业,按有关规定减免土地补偿费。
  10、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到县级县以下乡镇企业挂职和工作;乡镇干部和县级以下(包括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干部可以在试点企业、骨干企业挂职,其待遇按《关于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干部到企业挂职工作的通知》(藏组字[1999]12号)执行。积极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就业,取消见习期,待遇从优,工资福利由企业确定。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由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评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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