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规定
(1999年12月13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区党委五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加快我区乡镇企业的发展步伐,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1、指导思想。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贯彻“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大力扶持,多轮驱动”的原则,实现区内与区外结合,农村与城镇结合,抓大与促小结合,发展与提高结合,立足特色、优势资源,突出特色产业、拳头产品,依托主要城镇,依靠科技进步,以市场供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促进乡镇企业快速发展。
2、目标和任务。乡镇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发展乡镇企业,是实现农牧区小康,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要把发展乡镇企业作为发展农牧区经济,增加农牧民收人的突破口,促进农牧区经济结构调整。在我区发展乡镇企业主要以各地(市)、县所在地城市和基础条件较好的乡镇为重点,大力发展建筑建材业、农畜产品加工业、矿产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下资源和药材资源采集业、商业饮食服务业等资源开发型、劳动密集型、城乡互补型产业。加大小区和小城镇建设力度,积极稳妥地调整优化乡镇企业产业、产品和组织结构,完成一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发展一批拳头产品,培育一批骨干企业,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乡镇企业示范县、乡和小区。“十五”期间乡镇企业对农牧区经济增加值的贡献份额达到15%以上,2010年达到30%以上,成为农牧民增收的主要渠道和农牧区经济的重要支柱。
二、乡镇企业的界定
3、本决定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牧民投资能起到控股或实际支配作用,采取独资、合资、联营等形式举办并承担支农建农义务的各类企业。
符合上述标准的企业,经当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到当地工商部门注册后,颁发乡镇企业证书,享受乡镇企业优惠政策。
对现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牧民投资达不到控股或实际支配作用的企业,要在2年内逐步规范,使其达到乡镇企业标准,规范期内享受乡镇企业相关优惠政策。规范期满仍未达到认定标准的,不得享受乡镇企业相关优惠政策。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企业,经所在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按上述标准认定后,按乡镇企业对待。
三、加强乡镇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