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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化发展纲要》的通知

  进一步深化城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对具备条件的县,要继续争取撤县建市。对部分经济强县(市),经批准可赋予部分地级市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结合机构改革,合理确定和健全镇一级政府的机构和职能。重点规划发展的中心镇,可赋予部分县级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
  (二十八)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行城市建设多元筹资政策。在城市建设中,应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投资城市基础设施。政府要加大对公益性项目的投入,调减对公用事业的福利性补贴,逐步形成投资、经营、回收的良性循环机制,形成城市建设投资主体多元格局,为城市建设提供强大的市场支撑。
  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法人制度。实行特许权经营方式,吸引社会资本、私人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行BOT(建设—经营—转让),BLT(建设—租赁—转让)等形式,加快建设资金的再投入。对重点项目,政府财政资金给予贴息。
  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扩大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加强城市建设。有条件的城市可建立城市基础及施建设基金,组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促使投资资金保值增值,滚动发展。对资源性消费实行差额累进定价收费办法,加大出让土地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比例。
  投融资体制改革既要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效能,也要统筹兼顾产业支撑和企业发展后劲。合理安排,分步推进,发挥资金 最大效益,实现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集聚的协调发展。
  (二十九)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有重点的财政扶持政策。近期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应加大城市基础设施的财政性投入力度,安排好城市规划经费,用好城市建设资金。对地级市实行城建税超收全额返还政策。对杭州等七市实行“三保三联”财政政策,对衢州市实行“三保三挂”财政政策。即在“两保两挂”、“两保两联”基础上增加“一保一挂”和“一保一联”。一保所辖县当年财政收支平衡,一挂城市建设补助,挂钩比例为全市范围内增收上缴省20%部分(环比)的25%,此项政策1999年起执行,四年不变。
  完善镇级财政管理体制。在省定100个中心镇建立一级完善的财政,建立规范统一的预决算制度,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对非重点发展镇,应考虑通过实行财政转移支付等政策调节,基本保证其财政收支的平衡。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规划工作,积极有序地推进全省城市化进程
  (三十)切实加强对城市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都要把推进城市化进程作为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作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重要突破口,摆到十分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搞好调查研究,亲自抓好重要规划和政策的制定,亲自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推进城市化进程,是一项艰巨、复杂和长期的系统工程。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要形成合力,既要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周密部署下,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又要主动从各自的职能出发,尽责尽力,扎实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城市化知识的培训,提高各级领导的城市规划意识和城市管理水平。
  (三十一)科学规划,发挥规划对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指导作用。按自上而下、从整体到局部的原则,完善规划体系。编制规划起点要高,眼光要远,定位要难,不墨守陈规,要勇于创新,使所编规划跟得上时代潮流,经得起历史检验,真正成为指导城市化进程和城市建设的蓝图。
  高度重视编制区域规划。区域规划要注重解决战略性、区域性、综合性问题,充分发挥指导作用。区域规划可以跨行政区域编制,主要内容包括区域发展战略、基础设施框架、产业布局和城镇功能分工、土地利用、生态环境建设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区域规划由各级计划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环保、交通通信、水利和民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县及县以上区域规划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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