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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化发展纲要》的通知

  鼓励农民进城镇从事非农产业,对在城镇有合法住所,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农民,准予落户,在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鼓励偏远山区农民下山脱贫,并把下山脱贫与小城镇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二十五)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实行引导要素集聚的用地政策。要正确处理好城市发展与合理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关系,建立起城乡土地资源统一优化配置,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新机制。
  加大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力度。根据我省土地后备资源分布不均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实行跨地区调剂土地整理折抵的建设用地指标和异地垦造耕地政策,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
  加强建设用地宏观调控。认真抓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全省建设用地指标,除确保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外,优先安排各级中心城市和中心镇,严格控制零散的一般性项目供地,引导农村工业向城镇及开发区、工业园区集聚。进一步加大农村土地整理力度,对按规划集中迁建的农村居民点和工业企业,已经退宅还田、退建还耕的面积,可在新址等量置换农用地,作为新的建设用地。农村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折抵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指标。
  深化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积极推行招标和拍卖方式供地。采取积极政策盘活城区存量土地,有条件的城市可建立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收购闲置土地,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
  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要在稳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政策的基础上,按照“自愿、依法、有偿”原则,加快建立有效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进城农民土地承包权可以保留,鼓励用租赁、参股等多种方式有偿转让土地经营权。在严格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做好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流转的试点工作。要研究制订进城农民宅基地异地置换政策。
  (二十六)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实行有较强吸引力的城镇就业、入学和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政策。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为主体,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管理和服务社会化,覆盖全省的统一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取消不合理的招工前置条件。在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或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切实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
  完善社会救济制度,逐年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鼓励和发动民间组织、企业、个人和海外组织采取独资、合资、民办公助等形式兴办老年公寓等各类民政社会福利事业。
  农民转入城镇户口后自愿放弃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进城农民可参照个体、私营企业养老保险交费管理办法,建立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
  办好教育,增强城镇吸引力。进城农民子女入学与当地居民一视同仁。
  (二十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积极、稳妥的行政区划调整政策。在保持全省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框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理顺城镇行政管理关系,适时合理地调整行政区划,逐步建立有利于城镇和区域经济发展,适应现代城镇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新型行政管理体制。
  根据城市化进程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发展空间过小的地级以上城市,应果断、适时调整行政区划,扩大区域范围,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地、市在一个城市的,应撤地建市;县城在市区内的,应在多方案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有的可以撤县设区,有的也可以依托县域中心镇发展建设新县城。
  适当扩大建制镇特别是中心镇的行政区域范围。经济强县(市)政府驻地镇,确因发展需要,可将周围紧密相连的有关乡镇并入城关镇,促进区域基础设施统一布局和合力共建,扩大城镇集聚规模,增强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和带动能力。交通条件较好两镇区域范围较小、人口总量偏少的建制镇,也可以在做好区划方案的基础上予以必要的调整。对已纳入城市(镇)建成区,基本没有农业用地或只存少量农业用地的行政村,逐步改制为居委会,乡镇相应改制为街道办事处。按照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加快中心村建设,适当调整、合并行政村和自然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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