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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拟定的天津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三、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本方案所称审批制度,包括审批和核准两类行政许可行为。其中,审批包括批准、审定、许可等行政行为;核准包括资质认可、同意、审核等行政行为。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的重点是清理和规范市政府各部门(含承担行政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的审批事项,区别不同情况,对现有的审批、核准事项分类实施如下改革。
  (一)按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取消部分审批项目。
  1.国家要求地方有关部门只行使核准职能的,应取消审批,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实行核准制。
  2.国家要求地方政府审批,但从实际情况看审批意义不大的,可在与上级部门沟通的基础上,转为核准或备案。
  3.凡没有额度和指标限制,而且审批条件可以具体量化的,可转为核准或备案。
  4.对于有额度和指标限制的营利性项目,可由审批制改为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分配。
  5.国家或市政府确定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自行超出合理的审批内容和审批范围的部分,应予取消。
  6.市政府各部门自行确定的审批事项,原则上应予取消,必要时可改为核准、备案。
  7.可以下放到区县政府实行审批或核准的事项,下放到区县。
  8.不属于政府职能,以及不应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事项,应取消审批,还权于企业或转移给中介组织,政府进行间接管理。
  (二)为有效实施宏观管理和行业管理,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依法继续对下列事项进行严格审批。
  1.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外事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2.涉及土地、水利、海洋、森林、文物等国家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事项。
  3.涉及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特种行业和少数专营项目。
  5.涉及市重大建设项目、财政支出项目、少数指令性计划指标的事项和不宜进行招标、拍卖的进出口配额。
  6.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7.涉及精神文明建设或国计民生的重大活动。
  8.涉及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劳动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9.国家委托地方政府行使审批职能的事项。
  10.其他由国家和我市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从严审批的事项。
  (三)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规范审批行为,改进审批方式,加强审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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