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应适当,形式、规格和画面应与街景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
(二)主要街道、大型广场、繁华公共场所应当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设置,在设置的户外广告中应适当增加霓虹灯广告。
(三)在有特色和艺术性较强的建筑物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建筑物墙体的立面一般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公共设施的使用,不得妨碍他人的工作和生活起居。
(四)同一广告画面中不得同时含有公益与商业广告内容,同一载体中若同时并存公益和商业广告,必须界划明显。
(五)建筑工地广告牌的画面以建筑工地工程图和文字说明为主,繁华地段必须设置灯光,其形式、规格、制作应当与商业广告等同。
(六)公共汽车及其他交通车辆的车身广告不得覆盖整个车体立面,画面要美观大方,同一线路车身广告的基本色调应相对统一。
(七)布(条)幅、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广告彩旗等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的时限、地点和空间设置。设置期间要加强巡查、整修,期满立即拆除,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八)商业橱窗陈设应讲究艺术性并结合季节、节日变化和新产品宣传及时更换。
(九)户外广告的框架闲置时间不得超过30天,逾期闲置的,应当拆除或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
(十)各种户外广告的文字用语要准确,无简化名称、无错别字,汉语拼音与外文不得混用。
(十一)陈旧、破损、脱色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洗刷干净。
(十二)在建筑物、公共设施和树干上不得乱写、乱画、乱刻、乱贴、乱挂广告。
四、户外装饰灯
(一)高层建筑(七层及以上)、主要场所及位于主要街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市、区户外装饰灯建设规划要求安装户外装饰灯。
(二)安装霓虹灯、软管灯、满天星等应当规范造型,讲究整体效果,要尽量选用优质材料。
(三)安装建筑物轮廓灯、射灯应当充分体现其主体建筑特色,做到主次分明。
(四)户外装饰灯应当与路灯同时开启,户外装饰灯街、商业建筑的户外装饰灯及经营性广告装饰灯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应当通宵开启,其余时日可在22时之后关闭;遇有重大活动,按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开启和关闭。
(五)各类户外装饰灯及灯饰应当保持完好,对残缺损坏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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