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临街建筑物设置的遮阳(雨)篷,应当整洁美观,高度不得低于240cm,前伸不得超过200cm。
(十)牌匾应当依附墙体设置,前出一般不超过50cm。横匾宽度不得超过门面高度的三分之一,竖匾长度不得超过门面高度二分之一。牌匾要突出店名和标志,文字要简洁、规范。
(十一)建筑物顶部不得堆放杂物和搭建临时棚(屋)。
(十二)临街建筑物变更门窗,应保持原建筑物风貌,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道路设施
(一)城市道路应保持平坦、完好、畅通。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陷等情况应限期修复。
(二)城市道路两侧的施工场地应进行围挡。工期在3个月以内的可采用简易材料围挡;工期在3个月以上的应当用白灰粉饰的砖墙或制式金属围挡墙围挡。
(三)挖掘城市道路应限时完成,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围挡措施,并昼夜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施工机具、物料应堆放整齐,废渣(土)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后应当立即恢复路面。毁坏的城市道路应当及时修复。
(四)设在城市道路上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等,应当保持齐备完好,并与路面保持水平状态。
(五)交通路口除按规定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等设施外,不得设置其它设施。
(六)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交通岗、治安亭、交通检查亭、邮政筒、电话亭、读报栏、宣传栏、画廊、垃圾台(箱)、果皮箱、路标、站牌、标志牌,候车亭(廊),安全护栏、隔离墩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对陈旧、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粉刷、维修或更换。
(七)设在城市道路和道路两侧的杆线,应当符合城市道路设计等规范。沿路通讯线应当定向集束,不得散乱。
(八)给水、排水、排污管道应当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积水应当及时排除。
(九)在城市道路上不得从事生产、修理、加工、卖艺等活动,不得设置集贸市场、擅自摆摊设点。
(十)临街业户应当保持门前整洁,不得堆成杂物或占道经营。
(十一)机动车、自行车存车处应在适当地点设置,车辆应当摆放整齐。在影响城市交通、市容的主要道路和繁华地区,不得设存车处。
(十二)在城市道路两侧的河道、湖泊、沟渠和山岭等范围内不得擅自挖掘、开采、乱搭乱建建(构)筑物或倾倒废弃物。
三、户外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