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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建局《济南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市城建局《济南市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
(济政发[199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城建局制订的《济南市城市容貌标准》业经市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期。

                          济南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济南市城市容貌标准

(市城建局 1999年12月1日)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建设整洁、文明的现代化省会城市,根据《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一、建筑容貌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注意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环境相协调。
  (二)现有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主体建(构)筑物一般每3至5年粉饰一次,粉饰面应当光洁平整、美观大方,主次色调均匀,搭配和谐。
  临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当及时整修,符合街景要求;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当及时拆除或整修。
  (三)封闭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使用砖瓦材料。在未封闭的阳台上吊挂杂物、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高度;临街建筑物二层以上(含二层)搭建遮阳(雨)棚,其规格、色彩、造型应当与原建筑相协调;不得在城市道路及两侧拉绳晾晒物品。
  (四)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并设置专门标志。
  (五)对临街建筑进行装饰的,应当与原建筑风貌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六)临街建筑物底层外部安装空调外机或排气扇,其下沿应当距离地面180cm以上。
  (七)新建、扩建、改建高层建筑,应当按建筑规定实行围挡。工程竣工时应当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八)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新建实体围墙,现有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成透景或半透景围墙,高度不得超过180cm。街巷、楼群甬道设置的景门,其造型、色调应当与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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