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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202号 1999年12月15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为进一步解决多头重复检查问题,按照总局精神,省局决定从现在开始对税务检查工作实行计划制度。各市、地、县国税局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各市(地)国税机关所属分局和县局实施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均需提出计划和方案,由市(地)国税稽查局审查汇总,报经税务局长审批后组织实施,凡未列入检查计划的,不得进行检查。
  三、提高检查质量和执法水平,检查要突出重点,力避对同一纳税人、同一内容、单税种、单项目的重复检查。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对落实情况进行认真督促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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