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罗红霉素胶囊等药品价格的通知
(浙价工[1999]478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
为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的价格行为,减轻患者负担,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部署,以及国家计委《关于整顿药品价格秩序,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降低罗红霉素胶囊等部分药品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罗红霉素胶囊等部分药品价格降价情况,详见附表。
本通知附表所列品种,注明产地和商品名的,按本通知价格执行;未注明产地和商品名的,现行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同种(类)品种价格的,按本通知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价格的,仍按现行价格执行。
二、药品零售价格降低后,药品批发企业不得以降价为由,要求生产企业降低实际出厂价格;药品零售单位(医疗单位)不得以降价为由,要求医药生产、批发企业降低实际批发价格或多要折扣。
三、列入本次降价的药品,本通知附表中未注明的规格、剂型也应相应降价。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于2000年1月10日前向浙江省物价局申报价格,由浙江省物价局重新审定并公布价格。未申报价格的,自2000年1月11日起不得作价销售。
四、本着优质优价原则,实行GMP与非GMP两种价格体系。获得国家权限部门通过的GMP达标或认证,执行表列价格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实行单独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