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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税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力避多头重复检查
  日前,总局印发了《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通知》规定,今后各级税务机关实施的任何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均须提出计划和方案,由稽查局汇总,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报经税务局长审批后组织实施;凡未列入检查计划的,不得进行检查,检查计划必须报上一级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备案。不允许有多个检查组同时对同一纳税人实施检查,也不允许因同一内容对同一纳税人进行多次重复检查,对每一个纳税户的入户检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天,检查结果在辖区所属系统内相互认可,信息共享。国税局、地税局对同一纳税人的专项检查每年最多各进行两次(但在日常征收过程中对纳税人申报、纳税事项的核实检查,以及对举报、协查、上级批办事项的检查,不受此限)。国、地税机关要尽量联合开展检查,分别进行检查的,也要采取联席会议或其他经常性的信息情报互通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反馈信息,共同促进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不顾全大局、违反命令,未列入检查计划而擅自进行检查,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地要把这项工作的贯彻情况列入对稽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之中,严格考核和管理,切实解决多年来困扰企业和税务机关多头重复检查问题。
  四、强化税务稽查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建设
  税务稽查部门是税务系统行使税务行政执法权的重要单位,必须从税务稽查工作的特殊性出发,强化对稽查工作的内外监督制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税务稽查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保证,是建设一支廉洁、文明、规范、健康的税务稽查队伍的需要。一是切实实行税务稽查工作的“四分离”制度。稽查局内部建立按照确定选案对象,实施稽查、稽查审理、处理决定执行四个环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运行机制。要把监督制约的重点放在检查环节上。明年省局将把落实此项制度作为加强税务稽查内部监督制约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列为稽查工作考核必抽查的重要项目。同时,对于未实施“四分离”制度的单位,将作为明年进行案件复查的重点。力争用明年一年的时间,在全省市、地局稽查局内部都实现工作上的“四分离”;但对人数少干一定界限的市、地局稽查局,也应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设置机构和部门分工。可把选案和审理合在一起,稽查和执行合在一起。要用严格的要求真正规范稽查机构和稽查行为。县级局下设的稽查局也要比照执行。另外,上级稽查局要定期对下级稽查局查处的案件进行复查,并对稽查错案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二是在稽查外部以法制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为主,定期对稽查工作展开案件复查,并对稽查错案进行责任研究。三是通过审计、工商、国税、公安、检察、法制部门和地方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信息反馈进行监督。四是通过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进行监督。
  五、进一步加强地税稽查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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