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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收费许可证审验换发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收费许可证审验换发工作的通知
(黑价行字[1999]255号 1999年12月16日)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省农垦物价局,中、省直有关部门,驻哈部队:
  为了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布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我省2000年《收费许可证》的换发、审验及统计汇总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验换发的范围
  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持有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1999年以前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到原核发机关接受审验,经审验合格可以换发新的《收费许可证》。
  对中央和省级执收部门1999年以前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的《收费许可证》,从2000年起,在哈尔滨市区以内的,由省物价局审验、换发新的《收费许可证》;在哈尔滨市区以外的,由省物价局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验换发新的《收费许可证》。
  二、审验换发的时间
  自2000年1月10日开始,至2000年5月底结束。
  三、审验换发的方法、步骤
  《收费许可证》的审验和换发工作以《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原则,审验工作要严格遵循《黑龙江省收费年审规程》的具体要求,分步实施,确保审验工作质量。审验、换发和统计工作一次性完成。
  四、审验换发费用
  审验费、工本费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五、统计汇总上报原则及时限
  统计汇总工作要严格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汇总上报。6月10日前县物价局要将统计汇总数据(生成的汇总上报软盘),报所属行署、市物价局;6月20日各地市物价局要将统计汇总数据(生成的汇总上报软盘)、收费年审统计汇总表和年审统计工作总结,一并上报省物价收费许可证发放服务中心。
  六、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2000年审验换发《收费许可证》是新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后的第一次审验换证,也是我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的一次检验,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领导,主管领导要亲自抓,设专人负责,集中时间,妥善安排好人力、物力,确保全省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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