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规定”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30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5日 实施日期:20079年3月5日)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9]285号 1999年12月13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为做好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一步加强、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企业营销、清债等雇员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实行工资、业务费、差旅费混合承包或按推销额、货款回笼总额提成办法的,对支付给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雇员的费用,其工资、业务费、差旅费的比例暂按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三十掌握,并分别按工资、费用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支付给与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非雇员的费用,企业凭其提供的合法凭证列支。企业应将具体承包或提成办法事先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
二、集资利息税前扣除标准。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为便于计算,凡不高于1999年人民银行第一次调整利率前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一年期基准利率为百分之六点三九)的部分,允许在计算199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其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三、企业因技改、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等取得的县级以上财政贴息,比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2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