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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制定我区《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行政执法证件工本费标准的复函》(发布日期:2005年4月3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
财政厅关于制定我区《行政执法证》
和《行政执法监督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1999]233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各地、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统一管理行政执法证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第3号政府令)第三十条规定,收取《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证》工本费。经研究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每证收取工本费7元(包括外皮、内页及相关表格);《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证》每证收取工本费8元(包括外皮、内页及相关表格)。
  二、对宁南山区八县的行政执法和监督人员可酌情减免,减免幅度及范围由自治区法制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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